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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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胡黃瑞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貸款借據所載,其債務人 胡玉珍 係一般保證人,非為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胡黃瑞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胡玉珍請求:
(一)經查,債務人胡黃瑞鳳已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死亡,是請提出債務人胡黃瑞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其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如經查詢後其繼承人無拋棄繼或限定繼承情事,則請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併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二)因債務人胡玉珍僅係保證人,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保證人胡玉珍與主債務人胡黃瑞鳳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如無依據,請併更正聲明為-如對債務人胡黃瑞鳳之繼承人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玉珍給付之)。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償還全部貸款之加速條款約定(即約定部分借款逾期未清償,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求標的第一項之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部分之利息及違約金以上開標準加二成計付違約金」,請提出其所依據之特約條款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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