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7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瓊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然相對人繳息至987年4月9日即未再繳款,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數到期,且依債務協商契約內容第3條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數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二、相對人張瓊芬於94年2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2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4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372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聲請人申請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財政部民國90年8月14日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四、相對人張瓊芬於90年2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2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2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02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契據影本二份。證3:財政部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7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瓊芬│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6%│││83723││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張瓊芬│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13029││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瓊芬│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723││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瓊芬│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29││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