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56號聲請人 廖俊雄 相對人 陳文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各張本票持以向相對人為提示之日期(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為不存在之日期)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