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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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張新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李律民 律師 官寧郁 律師被告張金銓
張金財張邱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建物使用,請求被告拆屋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土地民國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8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22.31平方公尺,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79,488元(計算式:44,800122.31=5,479,488);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定之,參酌系爭房屋為土造、面積345.52平方公尺,依桃園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所示,其購入成本約新臺幣(下同)2,332,260元〈計算式:(4,500+9,000)2345.52=2,332,260〉,耐用年數為20年,以平均法計算折舊結果,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約為111,060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332,260(20+1)≒111,060;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332,260-111,060)1/20(20+0/12)≒2,221,200;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332,260-2,221,200=111,060】。上開2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590,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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