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合計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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