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連續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岳父肝硬化須移植肝臟,伊之妻將移植肝臟於岳父,因伊有長期之精神病,非常擔憂家中,身心疲勞,伊不會有逃亡之虞,住所不會變動,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經查被告連續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於本案審理時仍連續涉犯加重竊盜罪,經檢察官併案辦理,被告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無疑,因認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