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德盛 原告與被告三東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56,4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