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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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擔任保母為收入來源?若是,請提出
收入證明(如:由雇主出具其確實支付薪資之切結書或轉帳紀錄、聲請人個人之收入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㈢提出聲請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㈣說明聲請人除投保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是否
尚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若有,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房租補助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
㈦說明配偶 洪丙桂 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配偶之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㈧說明聲請人與子女之生父如何分擔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各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子女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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