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
應送達地再審被告台北縣八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丙○○再審被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亦經本院於97年9月11日裁定駁回聲請、97年12月18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97年度救字第70號案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蕭錫証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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