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黃瀚賢 被告 劉雨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吳軍良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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