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306號債權人福泰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育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皓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釋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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