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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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自訴人 陳俊賢 被告 馬英九 上列被告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陳俊賢對被告馬英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夢想家案」、「國慶日燒錢案」、「錄音筆案」,然查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案件查詢表附卷足參(參見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是本件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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