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 王坤鐘 被上訴人 周劉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上訴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4,500元,合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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