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
原告 王麗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范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
原告 王麗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范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