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8號

原告 王麗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范瑞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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