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郁心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27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姵文

書記官林恬安

通譯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曾郁心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郁心與 劉哲瑋 為前配偶關係,曾郁心明知其確有同意將名

  下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兆

  豐信用卡)借由劉哲瑋刷卡使用,竟因吵架心生不滿而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案,誣指劉哲瑋於113年7月

  7日前某時許,於嘉義縣民雄鄉某處竊取兆豐信用卡,並於

  同年7、8月間多次盜刷該信用卡,而誣告劉哲瑋涉有竊盜

  、詐欺之犯行。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2。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恬安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