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9號

原告 陳國鈞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

上原告因清償代墊款事件,對被告 張紫縈葉永堂 之繼承人等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擴張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擴張後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5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325元,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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