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吳定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童朧 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