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蓓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巢國正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以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57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