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遺贈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康柯犇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 康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遺贈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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