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9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許張彤玲 債務人鄭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