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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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紀徐 見 紀劍麟 之繼.債務人 紀陳麗花 紀劍麟之.
一、債務人等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紀劍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