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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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偉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03年0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659號│毒偵字第14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78號│105年度簡字第58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2日│105年03月23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78號│105年度簡字第584號│││├────┼──────────┼──────────┼──────────┤││判決│105年01月27日│105年04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