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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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依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12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1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3年5月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由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6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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