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謝佳儐 被告 陳浩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陳冠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