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3號債權人 彭玉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巴黎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鮮饕大酒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巴黎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巴黎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迄未提出,經電話聯繫結果,聲請人稱已經重新對債務人鮮饕大酒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詳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0號),本件係屬同一事件,重複請求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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