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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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8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何伊龍
何秋錦 何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何育騏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項次㈠「本院准許部分」欄關於「系爭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㈠至所示不動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項次㈠「本院駁回部分」欄關於「系爭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編號至所示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陳智暉
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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