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楊素雲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被告 林文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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