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98號聲請人順揚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光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98│├──┬────┬────┬──────┬─────┬─────┤│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功得電子│合作金庫│106年7月31日│45,780元│LH0000000│││工業股份│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