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47號聲請人 劉邦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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