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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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代理人 張宏暐 債務人 沈祝慧 債務人 陳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沈祝慧邀陳大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5年10月2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7年03月28日及本金$676,185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