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炳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炳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炳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7年,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