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4號債權人 張惠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吉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張惠玲未於聲請狀簽章、亦未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車主資料及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劉吉恩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切結書二紙,其中一紙並未載明劉吉恩係跟何人借車?又該切結書僅載明賠償15萬元;其中一紙雖載明30萬元,然該30萬元係劉吉恩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切結書)。經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