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
7包、 硝甲西泮 1包(聲請書誤載為愷他命共8包),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6年8月28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中,被告復因前於97年3月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2案併由前開觀察勒戒程序中一併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固有本院前揭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三、惟查,本件被告於96年8月28日、97年3月2日先後經警查獲時所扣案之毒品,分別為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7包、硝甲西泮1包,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查(97年度聲沒字第916號卷第2-10頁),然各次被告經查獲時,其驗尿報告均僅經驗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先後於96年9月10日、97年3月1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證(96年度毒偵字第8715號卷第7頁、97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卷第18頁),且被告於97年3月2日遭查獲後,並明確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查獲之MDMA係為己施用而購入,但尚未施用即遭查獲等語明確(警卷97年3月2日警詢筆錄、97年度毒偵字2523號卷第4頁),是被告本件先後經警方查扣之前揭各類毒品,經核與被告此次經檢察官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犯行均無關連,而無從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予以駁回。至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扣案之第三級毒品部分,則應交由主管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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