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綉靜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1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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