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應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花如藝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如藝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支票退票理由單記載「戶名:花如藝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 陳怡君 」觀之,該支票之發票人應係花如藝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而陳怡君僅係負責人非發票人,何以聲請人陳稱執有陳怡君所簽發之支票,請 陳明之 。並再表明本件相對人。
二、相對人花如藝國際花藝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