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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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宗易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扣案物品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年1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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