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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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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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63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4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96年1月19日起至民國96年2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
7.0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利率變動表、貸
放明細及繳款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