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甲○○
之1號4樓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48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
除在途期間,算至96年5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6
年5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
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