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 律師 潘玥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