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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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 律師
潘玥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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