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83號聲請人展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9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大譯企業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98年10月31日│37,514元│SC0000000│││ 徐小惠 │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