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告 陳志誠
陳頌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彤鎔 被告 曲承琪 訴訟代理人 張雯媛 被告 張繼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權之存在,為訴訟成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詳予調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二、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經查,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第四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滕春霖 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業經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確定,故滕春霖以第四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完全無決議之效力,故第五屆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當屬不存在,從而,由滕春霖以第五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亦無議之效力,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亦屬不存在,故本件當選第六屆主任委員之曾秀菁,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既不存在,則曾秀菁即欠缺法定代理權。
三、原告應補正曾秀菁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具有法定代理權之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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