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對人于 阿香 相對人于 建中 相對人 于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4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4,015元││└─────────┴───────┴──────────┘┌────────────────────────────┐│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備註│├──┼────┼────────┼───────┼───┤│1│于阿香│1/2│2,008元││││于建中││││││于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