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8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港都黃金愛河│高雄銀行鹽│205358│63,000元│93年12月31日│YP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埕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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