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高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旭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