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陳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341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525元,低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不動產拍賣標的物之第一拍公告最低拍賣金額3,830,000元,業據本院調閱該執行案卷宗查明無訛。則原告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該執行名義對伊之執行力,依上說明,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利益,即為3,825,525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25,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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