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潘曉芬 前原告與被告 林建華 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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