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柏辰
謝旻洸陳詮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貫鈞 告訴被告葉柏辰、謝旻洸、陳詮明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於100年6月30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