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甲○○因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秀毓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3年│││新台幣0000000元││├────────┼──────────┼──────────┤│犯罪日期│93.01間至93.06.14│93.06.15至93.06.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1175號│93年偵字第111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矚重訴字第4號│94年上訴字第53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24│94.06.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矚重訴字第4號│94年上訴字第5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21(撤回上訴)│94.07.0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377號│94年執字第7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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