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債權人 蔡美鈴 債權人 杜春緯 債權人 胡秩瑋 債權人 李德豪 債權人 李榮美 債權人 李衛國 前列蔡美鈴、杜春緯、胡秩瑋、李德豪、李榮美、李衛國共同債務人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ASHINOYOSHIAKI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為法人者,其訴訟文書之送達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已離境無法於國內對其送達,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債權人本件債權之主張,仍應以提起訴訟之方式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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