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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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訴人徐燕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101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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